申请人:杉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96183号“库存狗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货物贮存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