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61555号“蓝粉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蓝粉笔 10561555

阅读:69190 2018-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思络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61555号“蓝粉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697号决定,于2017年8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思络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61555号“蓝粉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697号决定,于2017年8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3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教育、幼儿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对被申请人所提供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蓝粉笔”公益活动相关照片;2、“蓝粉笔”公益活动主题曲MV及截图;3、“蓝粉笔”公益活动文化衫;4、“蓝粉笔”公益活动媒体相关报道;5、2015年度福田区志愿服务“金红树奖”各奖项获奖名单;6、2015中航国际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针对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一、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除了证据2、6之外,都是复印件,所有证据均无原件可供核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所显示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教育、提供体育设施、幼儿园服务上。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教育、幼儿园”九项服务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教育、幼儿园”九项服务。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4、5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本案指定期间内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蓝粉笔”,复审商标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除“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以外的其他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之间的关联关系,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两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虽称对被申请人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申请人并未就此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委未予支持。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两项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学校(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幼儿园”七项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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