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NTINENTAL AUTOMOTIVE GMBH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0827号“H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28735号“HMI”商标、第10192019号“hmi黑米”商标、第10937251号“hmi TECHNOLOGIES”商标、第12082368号“hmi”商标、国际注册第669047号“HM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五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四权利人正在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MI”与引证商标一、五文字“HMI”、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文字“hmi”、引证商标四文字“hmi”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