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M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9765号“PO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18973号“POM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7447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名义变更为“POMA”(即本案申请人),地址亦与申请商标地址一致。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64172号“秦燕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名义与地址与本案申请商标所有人名义与地址一致,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