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葡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7361号“1961 CASA DE LEO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899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产品参加会展文件、展会现场照片、申请人销售发票、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