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豫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2669号“YU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22590707号“交旅建工JIAO LV JIAN 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82202号图形商标、第22398285号图形商标、第21242665号图形商标、第19593797号“德瑞达DERUI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