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89491号“金富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富源 21689491

阅读:149183 2018-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富信旱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9491号“金富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34295号“富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9846号“富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84…

  申请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富信旱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9491号“金富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34295号“富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9846号“富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84155号“富源 摩山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5256938号“金毫富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金富源”与引证商标一、二“富源”、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富源 摩山鸡”和引证商标四“金毫富源”文字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鲜葡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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