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4964号“Big磅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0586324号“BiG”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第20586324号“BiG”商标已被驳回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7033412号“土 Big”商标、第10430254号“特别斯思 THINK Big及图”商标、第11947904号“Big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1379号“BIG Breast International Group及图”商标、第10454016号“BIG NBA及图”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