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9374号“滴滴护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69903号“滴滴挂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31289号“滴滴美容Door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07601号“嘀嘀护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60037号“嘀嘀护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91708号“滴滴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
2、审计报告;
3、引证商标五的流程信息。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鉴于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且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在下文暂不将其作为有效在先商标加以评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滴滴护卫”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辅助、康复中心、美容服务、兽医辅助、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按摩、兽医辅助、卫生设备出租、疗养院、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四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