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浙样红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盛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96430号“森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10243号“森達”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