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道客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78963号“goo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3480765号“顾地 goo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纸牌;运动用球;健美器;滑板;护膝(运动用品);溜冰鞋”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游戏机;转椅;玩具;钓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