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19045号“Asahi SUPER“DR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Asahi SUPER“DRY” 15919045

阅读:115115 2018-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朝日集团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DKH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919045号“Asahi SUPER“DRY””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935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8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朝日集团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DKH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919045号“Asahi SUPER“DRY””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935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8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异议人是世界知名的服装服饰公司,经广泛宣传与使用,异议人国际注册第849604号“Superdry”商标、第10979644号“SuperDry及图”商标、第10979651号“SUPERDRY”商标、第7017862号“极度干燥Superdry.”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享有很高知名度,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7018309号“极度干燥Superdry.”商标、第10979645号“SuperDr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99643号“SUPERDRY”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产品图册、媒体报道;网站信息;销售情况;商标注册情况等。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不存在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公司网站及相关介绍;商标实际使用资料;例证商标相关信息等。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ASAHI SUPER DRY”指定使用于第18类“旅行箱;手提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18309号“极度干燥 SUPERDRY”、第10979645号“SUPERDRY”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99643号“SUPERDR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提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ASAHI SUPER DRY”中的“SUPER DRY”单独以红色字体标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SUPERDRY”字母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7018309号“极度干燥Superdry.”商标、第10979645号“SuperDr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99643号“SUPERD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其他类别,申请人商标已经与原异议人商标共存。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网站及相关介绍;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资料;例证商标相关信息等。

  我委受理申请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书面通知原异议人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间内发表了书面意见,主张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中的“SUPER“DRY””单独以红色字体标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缺乏证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919045号“Asahi SUPER“DR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Asahi SUPER“DRY” 159190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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