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华灯耀丝路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8396号“川灯耀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是自贡市自流井区政府管理下的国投公司,代表自贡市政府宣传使用“华灯耀丝路”、“川灯耀丝路”等系列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自贡市人民政府、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筹备“华灯耀丝路”文化项目部的通知、函件、议事纪要;
2、申请人针对“华灯耀丝路——中华彩灯上的语言艺术”彩灯巡展活动所进行的宣传使用材料,如合作协议、宣传图片等。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