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生命之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03670号“生命美学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缺乏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生命美学馆”,使用在培训、教学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