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55470号“集团彩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集团彩云及图 22655470

阅读:103557 2018-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655470号“集团彩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1497号图形商标、第15567047号图形商标、第14816966号图形商标、第11012475号“赛迪云 CISD…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655470号“集团彩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1497号图形商标、第15567047号图形商标、第14816966号图形商标、第11012475号“赛迪云 CISDI CLOU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6510号“PROFICLOUD及图”商标、第10428610号“彩云”商标、第8963358号“彩云 CO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国际注销程序被商标局予以注销,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集团彩云”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在文字构成、表现事物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655470号“集团彩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集团彩云及图 226554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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