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45849号“I 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 WILL 19945849

阅读:102730 2018-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5849号“I W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998998号“I WILL”商标、第7238282号“艾葳IWILL…

  申请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5849号“I W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998998号“I WILL”商标、第7238282号“艾葳IWILL”商标、第7022911号“艾崴IWILL”商标、第13884630号“Iwill”商标、第5640593号“艾葳IWILL”商标、第16092207号“IWI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登记材料、门店信息、广告宣传、销售使用材料、图书馆检索材料、荣誉证书材料、引证商标三信息材料。(以上证据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无线电设备;音频视频接收器;电子书(可下载);有声读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引证商标二、五外文部分在呼叫、字母组合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无线电设备;音频视频接收器;电子书(可下载);有声读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945849号“I 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 WILL 199458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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