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君仕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喻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5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63231号“冠农股份GUAN NONG SH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08856号“汉伯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或衬垫用)包装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防水包装物;隔热耐火材料;密封物;橡皮圈;非金属软管;有机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非纺织用弹性纱;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部分均为皇冠图形,在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