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道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7365号“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820465号“优仪YOUYI 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域名证书;2、申请人网站打印资料;3、“UE”软件下载资料;4、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及结算单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UE”及图形组合而成,其英文字母“UE”与引证商标独立且显著识别英文“UE”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文字“优仪”呼叫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保镖、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