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36220号“每日金融 M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日金融 MR及图 22736220

阅读:61969 2018-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中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6220号“每日金融 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34061号“每日E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

  申请人:四川中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6220号“每日金融 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34061号“每日E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每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736220号“每日金融 M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日金融 MR及图 227362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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