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63952号“天籁K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179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58070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