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长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7208号“钻玉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10904301号“NALURN AM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53065号“花水 HYDROSO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99119号“姿念雨 ZI NIAN 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55637号“容颜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已经被驳回,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加工合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四经商标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两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予以初步审定,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组成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