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51117号“瞻德阿里家MISSA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瞻德阿里家MISSALI及图 21951117

阅读:166964 2018-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瞻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1117号“瞻德阿里家MISSA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包含县级区划名称“阿里”,但整体与“阿里”含义不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

  申请人:上海瞻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1117号“瞻德阿里家MISSA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包含县级区划名称“阿里”,但整体与“阿里”含义不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阿里”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整体未形成与地名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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