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合一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0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实际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在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亦申请注册的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标识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页面截图、著作权登记证书、媒体报道、实物图片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由翅膀状图案以及置于齿轮中的五角星图案构成,其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标识为某政府机构的标识,进而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方面产生误认,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