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67605号“脂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脂米 22467605

阅读:122962 2018-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米脂县东来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7605号“脂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米脂并非行政地区名称,公众尚可识别区分。申请商标“脂米”并非常见词汇,作为商标具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米脂县东来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7605号“脂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米脂并非行政地区名称,公众尚可识别区分。申请商标“脂米”并非常见词汇,作为商标具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材料、相关合作协议、申请人商品溯源系统建设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米脂县位于陕西省榆林市中东部,无定河中游,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脂米”,鉴于我国相关公众中同时存在从左至右和从右至左两种认读习惯,因此申请商标仍可被识别为“米脂”,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67605号“脂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脂米 224676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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