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中天打火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9932号“乡下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346215号“乡下XIANGXIA”商标、第3271778号“乡下XIANG X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档案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剂、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乡下”与引证商标一、二“乡下XIANGXIA”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