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塔雷克库得斯阿拉塔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3632号“ALAT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7581224号“alat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名义已变更为塔雷克库得斯阿拉塔,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