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卓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8173号“ZHUOER-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3706号“卓尔 ZHUOER Z及图 ”商标、第17074063号“ZHU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ZHUOER”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ZHUOER”构成相同、汉字部分“卓尔”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ZHUO-R”字母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