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宝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3967号“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14532号“爺!便当及图”商标、第13146551号“爷茶 爷茶李阿求 原叶手作顶级茶品 GRANDPA TAIWAN THE PREMIUM BRANDS及图”商标、第19281786号“爷茶 GRANDPA TAIWAN THE PREMIUM BRANDS OF CHA 189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爺”文字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柜台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