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括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9476号“好玩工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032291号“好玩游戏 FUN GAME”商标、第8875892号图形商标、第15490075号“最美熊猫及图”商标、第20824768号“好玩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好玩工厂”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好玩游戏”均含有“好玩”二字,且整体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游戏器具出租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