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珍熙美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0918号“一秒甲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产品货物清单;2、发票;3、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一秒甲片”指定使用在假指甲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指定商品功能特点的描述,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证据1、2未体现申请商标标识,证据3中部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作为假指甲等商品的说明性文字与其它商标进行了组合使用,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其使用已取得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且其它商标具体构成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