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特纳美金属喷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优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11086号“特纳美TEN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44010号“美仑化工MELODY CHEMICAL CO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74012号“MONTE B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6140号“摩维天然麻纤维 MBA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70979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