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52330号“NU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13618号“天然故事幸福廊 NS.Room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NUROOM”与引证商标显著独立识别部分文字“NS.Room”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