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07251号“湾湾有面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湾湾有面子 22807251

阅读:169409 2018-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冠庆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深研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807251号“湾湾有面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在中国台湾省已获准注册,其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无行业关联性,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

  申请人:刘冠庆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深研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807251号“湾湾有面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在中国台湾省已获准注册,其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无行业关联性,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图片、报纸摘页及其商标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信息资料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湾湾有面子”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商标在中国台湾省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其可在中国大陆地区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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