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信诺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67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40577号“NEW LEADS及图”商标、第6689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均为经设计的“X”图形,构图风格、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分别共存于毛衣;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