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谢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6678号“谢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186379号“谢尔”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
申请人:广州谢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6678号“谢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186379号“谢尔”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