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潮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253826号“社工里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20016号“里東及图”商标、第13032401号“東里香”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社工里東” 由于汉字存在由左至右、由右至左的认读习惯,亦可被识别为“東里工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里東”、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