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EREINIGUNG DER TÊTE DE MOINE (BELLELAY)-KÄSEFABRIKANTEN, VTF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1657号“ROSE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21529号“RESET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