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1657号“ROSET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SETTE G1321657

阅读:71811 2018-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VEREINIGUNG DER TÊTE DE MOINE (BELLELAY)-KÄSEFABRIKANTEN, VTF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1657号“ROSE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21529号…

  申请人:VEREINIGUNG DER TÊTE DE MOINE (BELLELAY)-KÄSEFABRIKANTEN, VTF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1657号“ROSET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21529号“RESET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1657号“ROSET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OSETTE G13216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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