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米优低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5541号“米优科技MI YOU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46450号“米优及图”商标、第11863469号“闽南古镇 MinnanCulture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建筑;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室内外油漆;涂清漆服务;招牌的油漆或修理;用砂纸打磨”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米优科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米优”,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砂纸打磨”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室内外油漆;涂清漆服务;招牌的油漆或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