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泰伊姆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茗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74829号“语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846487号“语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语境堂”,与引证商标“语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