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卡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6320号“KAQ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65437号图形商标、第13867537号图形商标、第19905758号“红旭汇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