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40864号“道友请留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道友请留步 23240864

阅读:90499 2018-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40864号“道友请留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35231号“CPLE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

  申请人: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40864号“道友请留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35231号“CPLE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能够实现区别不同服务来源的商标应有功能,具备固有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图片(复印件、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一般日常用语,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240864号“道友请留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道友请留步 232408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1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