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44111号“芳圆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和含义,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20556号“方圆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与申请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芳圆里”与引证商标“方圆里”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具有知名度、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