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勇强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80565号“大脑密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151680号“大地密码DADI MI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文字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