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15997号“Margaux玛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5816341号“圣玛歌”商标、第7224058号“玛歌王后酒庄”商标、第7930659号“玛歌酒庄”商标、第7930658号“玛歌古堡”商标、第8358130号“CHATEAU LASCOMBES MARGAUX GRAND CRU CLAS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委无效宣告及诉讼程序予以宣告无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三、四、五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