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32913号“Berr-1-ut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rr-1-uti 22132913

阅读:113407 2018-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铁狮丹尼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2913号“Berr-1-u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07983号“BERLU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国际注册第1020130H号“BERLUTI AN…

  申请人:铁狮丹尼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2913号“Berr-1-u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07983号“BERLU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国际注册第1020130H号“BERLUTI ANIMA IN VOSTRIS CALCEIS EST 189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21052343号“Berlu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Berr-1-uti”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BERLUTI”、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外文“BERLUTI”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外文“Berluti”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领带;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袜;围巾;腰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132913号“Berr-1-ut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rr-1-uti 221329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35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