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百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5日对第13664004号“润敷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34322号“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0252号“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0500号“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38545号“新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62443号“新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13539号“白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13547号“金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13546号“小润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润舒”著名商标的恶意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山东名牌荣誉证书;申请人“润舒”系列引证商标资料;著名商标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争议商标的宣传推广和部分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细菌抑制剂等商品上,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西药制剂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八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我委查明事实,我委认为:
争议商标“润敷舒”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润舒”、引证商标四、五“新润舒”、引证商标六“白润舒”、引证商标七“金润舒”、引证商标八“小润舒”相比较,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润舒”,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细菌抑制剂、消毒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西药制剂、医用敷料、卫生消毒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