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恩方文化传媒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565376号“ACG COSMOS大次元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4648355号“宇宙安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21972号“宇宙财富心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11887号“a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00075号“可迈斯COSM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善意,不存在抄袭或傍名牌的想法。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CG COSMOS大次元家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宇宙安防及图”、引证商标二“宇宙财富心经及图”、引证商标四“可迈斯COSMOS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