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清市泰仑轴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1096号“泰仑轴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9565321号“泰轮及图”商标、第8078062号“泰伦 TLNTAL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称为“临清市泰仑轴承有限公司”,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将名称误报成“临清市泰仑有限公司”,申请人会进行商标局的变更来更正此问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商号不同、所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申请人名义为临清市泰仑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不一致。至我委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向商标局提出名义变更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营业执照、宣传单、网站截图、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复印件证据。
我委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名义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不一致,已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我委认为,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名义“临清市泰仑轴承有限公司”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临清市泰仑有限公司”不一致,已构成《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我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