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智弘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8151号“爱地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68533号“爱地球”商标、第13476055号“爱地球 LOVE THE EARTH”商标、第12042918号“烹优PENGYOU及图”商标、第6209708号“锴新环保及图”商标、第18384384号“爱地球Globle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爱地球”,与引证商标一“爱地球”、引证商标二中文“爱地球”、引证商标五中文“爱地球”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