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汽车集团旬阳宝通专用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0109号“太吉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88045号“太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1632号“太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广告、商业广告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